近日,國家糧食局辦公室轉發國家發改委《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據悉該辦法將于2016年10月8日起實施。
辦法指出,要在收購和儲存環節實行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等級、內在品質、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況,糧食生產和儲存過程中施用的藥劑殘留、真菌毒素、重金屬及其他有害物質污染等情況。
糧食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糧食檢驗活動。糧食經營者收購驗質檢驗以及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抽查檢驗,可采用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快速檢驗方法,快速檢驗結果可作為收購驗質依據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抽檢篩查的依據。采用快速檢驗方法進行監測和抽查檢驗,發現測定結果為國家標準臨界值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復核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