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械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細則 (2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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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機聯標[2012]87號文2012-3-13發布) |
1 總則
1.1 為規范機械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和《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2012年修訂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1.2 本細則規定了機械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出版、復審、修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1.3 本細則適用于農業機械、內燃機、工程機械、儀器儀表、文化辦公設備、石油化工通用機械、重型礦山機械、機床工具、電工電器、機械基礎件、食品及包裝機械、基礎工藝與技術等領域機械行業標準制定工作。
1.4 機械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具體分類原則按現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1.5 機械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應遵循“面向市場、服務產業、自主制定、適時推出、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標準制定應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產業推進、應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
1.6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機聯”)受工信部委托負責機械行業標準制定日常管理工作。
1.7 已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機械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沒有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機械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參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要求開展工作。
2 標準立項
2.1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隨時提出機械行業標準立項申請,按要求填寫《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上報給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以下通稱為“標委會”)或中機聯。中機聯將收到的《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轉交給相關的標委會。2.2 立項申請由標委會受理,經審查后報送中機聯。報送材料包括:
a. 《申報項目的情況說明》(具體要求見附件2,一式兩份,附電子版);
b. 《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見附表2,一式一份,附電子版);
c. 《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一式兩份,附電子版)。
2.3 中機聯對標委會報送的立項申請進行審核協調和匯總后,提出機械行業標準計劃建議,報送工信部。
2.4 工信部下達標準計劃后,中機聯負責組織標委會實施行業標準計劃。
2.5 計劃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需要調整,標準起草單位應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見附表3),按標準立項程序申報。
2.6 機械行業標準計劃實行年度情況報告制度。標委會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中機聯提交本專業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中機聯報告。
3 標準起草
3.1 標準計劃項目一般應按立項要求組織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的主要參加單位成立標準制定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共同起草。3.2 標準草案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的規定及相關要求編寫。
3.3 起草標準草案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a. 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b. 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c. 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d. 明確標準中涉及專利的情況,對于涉及專利的標準項目,應提供全部專利所有權人的專利許可聲明和專利披露聲明;
e. 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對產業發展的作用等情況;
f.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g. 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h. 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i. 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j. 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k. 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l. 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3.4 標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由工作組組長審核,經標委會同意并發文,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提交給標委會委員和有關科研、生產單位及用戶征求意見,并刊登在相關網站或刊物上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3.5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若意見重大,應附說明論據或提出論證資料。逾期未提供書面意見,按無異議論處。
3.6 工作組應對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處理,并填寫《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4),對不采納的意見應有明確的理由。
3.7 標準征求意見稿修改后,技術內容有較大改變的,應再次征求意見。
3.8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或現行行業標準的修訂項目,可采用快速程序(代號:FTP),即在正常行業標準制定程序(程序類別代號:A)的基礎上省略起草階段(程序類別代號:B),或省略起草階段和征求意見階段(程序類別代號:C)。
4 標準審查
4.1 工作組在廣泛征求意見、對反饋意見做出認真處理和協調的基礎上,編制標準送審稿及有關附件,經工作組組長審閱后報標委會,由標委會組織審查。4.2 標準送審稿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簡稱“會審”)和發函審查(簡稱“函審”)兩種方式。強制性標準必須采用會審。
4.2.1 會審的程序和要求:
a. 標委會秘書處應在會審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標準草案編制說明、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由工作組提供)提交給標委會全體委員;
b. 會審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c. 會審時應形成會議紀要,并附《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見附表5)和《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見附表6)。審查結論一般應包括第3.3中b至l項內容的審查意見。
4.2.2 函審的程序和要求:
a. 函審時,標委會秘書處應將函審通知、標準送審稿、標準草案編制說明、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7)等函審文件(由工作組提供),提交給標委會全體委員;
b. 標委會秘書處應組織工作組對函審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填寫《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表8),并附全部函審單;
c. 標委會秘書處一般應在收到標準制定工作組函審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函審工作;
d. 函審時,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e. 對函審中意見分歧較大、難于協調一致的,工作組應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必要的修改,由標委會再次組織函審或會審。
4.3 標準未通過審查的,工作組應根據審查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審查。
5 標準報批
5.1 經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對標準送審稿做必要的修改,提出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及相關附件,填寫《標準報批簽署單》(見附表9)、《行業標準申報單》(見附表10)的相關內容,連同相應的報批文件報標委會。5.2 標委會秘書處應指派具備標準復核資格的人員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編寫質量及有關附件進行全面復核。標準報批稿的復核要求主要包括:
a. 應達到標準項目任務書中的預定目標和要求;
b. 應符合國家的現行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
c. 符合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要求;
d. 應與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一致;
e. 技術內容應正確無誤,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則;。
f. 標準中是否涉及專利,如涉及專利,其處置說明是否清晰;
g. 標準編寫格式與表達方法應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有關規定;
h. 標準報批文件應齊全,符合本細則的有關規定。
5.3 標準復核人在《標準報批簽署單》中寫出復核結論,并簽字,經標委會負責人簽字并蓋章后,連同《行業標準申報單》,按表1規定的報批文件份數及要求報送中機聯。
表1
5.4 執行省略起草階段和征求意見階段快速程序進行制修訂的標準項目報批時,不用提交表1中第7項的文件。| 序號 | 報批文件名稱 | 份數 |
| 1 | 報送函(附《報批項目的情況說明》電子版) | 1 |
| 2 | 標準報批簽署單 | 1 |
| 3 | 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11,附電子版) | 1 |
| 4 | 行業標準申報單 | 2 |
| 5 | 行業標準報批稿(附電子版) | 4 |
| 6 | 行業標準編制說明(附電子版) | 3 |
| 7 | 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電子版) | 2 |
| 8 | 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附《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和《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或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附全部的《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 2 |
| 9 |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 各2 |
| 10 | 出版用照片 | 1 |
| 11 | 標準送審稿 | 2 |
| 12 | 強制性標準中、英文通報表(見附表12) | 各2 |
5.5 報批標準的《報送函》應以附件的形式對報批項目的情況進行說明(具體要求見附件3)。
5.6 中機聯負責對標準報批文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按規定進行編號(機械行業標準代號為JB),并報工信部;若不符合要求,則退回至標委會。
5.7 標委會應加強對退回標準報批稿的整改工作。整改后的標準報批稿應重新辦理報批手續,并在上報公文中說明第幾次報批。
6 標準批準發布
6.1 機械行業標準由工信部批準發布。6.2 機械行業標準批準后,由中機聯負責按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
6.3 中機聯將及時在網上公布機械行業標準批準發布情況,并通報有關標委會。
7 標準出版和歸檔
7.1 機械行業標準紙質文本和PDF(便攜式文檔)格式電子文檔,以及標準修改通知單委托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中機聯管理、監督、協調機械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7.2 標準發布后,標準文本應盡快出版發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出版時,除編輯性修改外,不得改動原稿;
b. 確保標準文本的印刷質量;
c. 至少在標準實施前1個月發行;
d. 確保標準紙質文本和PDF格式電子版二者的一致性;
e. 按規定贈送出版的標準文本。
7.3 標準出版后,機械工業出版社應及時將五份紙質文本(含電子版)送中機聯。中機聯負責將標準紙質文本(含電子版)分別送工信部科技司和有關司各兩份;歸入檔案一份。
7.4 中機聯按《標準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對機械行業標準檔案進行管理。
8 標準復審
8.1 機械行業標準實施后,標委會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提出復審建議,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8.2 標準復審工作由標委會負責。復審形式可采用會審或函審。
8.3 標準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
a. 標準的技術內容不作修改,應予以確認繼續有效;
b. 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需作較大的修改,應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行業標準項目計劃;
c. 屬于下列情況的標準應予以廢止:標準適用的產品已退出市場,涉及的主要技術已被淘汰;標準內容被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涵蓋或替代;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屬于企業內部制造過程控制和工藝規定的;標準的適用范圍太窄,僅個別企業和產品適用,失去了行業標準的屬性。
8.4 標準復審后,由標委會提出行業標準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復審程序、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并逐項填寫《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見附表13)和行業標準復審結論匯總表(見附表14、15、16),報送中機聯審核后報送工信部。報送文件見表2。
表2
8.5 標準復審結論由工信部批準發布。| 序號 | 報批文件名稱 | 份數 |
| 1 | 報送函 | 1 |
| 2 | 行業標準復審報告(附電子版) | 2 |
| 3 | 行業標準復審結論匯總表(附電子版) | 2 |
| 4 | 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附電子版) | 2 |
8.6 中機聯將及時在網上公布標準復審結論,并通報各標委會。
8.7 標準再版時,繼續有效標準需在標準編號后標注復審確認時間。
9 標準修改
9.1 當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后,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采用修改通知單方式修改機械行業標準時,每項標準修改一般不超過兩次,每次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兩項。9.2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機械行業標準修改建議。由起草單位提出標準的修改內容,并填寫《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示例見附表17)。由相應的標委會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紀要(內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結論等),按標準報批程序辦理。報送文件見表3。
表3
9.3 機械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由工信部批準發布。| 序號 | 報批文件名稱 | 份數 |
| 1 | 報送函 | 1 |
| 2 | 審查紀要 | 2 |
| 3 | 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附電子版) | 3 |
| 4 | 修改用照片 | 1 |
9.4 中機聯將及時在網上公布標準修改情況,并通報有關標委會。
9.5 機械行業標準再版時,《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做為附件一并出版。
9.6 機械行業標準復審和修訂時,應當將《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一并復審、修訂。
10 附則
10.1 本細則由中機聯負責解釋。10.2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5日發布的《機械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細則》(中機聯標[2010]381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附表目錄
附表1 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附表2 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
附表3 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
附表4 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附表5 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
附表6 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
附表7 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附表8 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
附表9 標準報批簽署單
附表10 行業標準申報單
附表11 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
附表12 強制性標準通報表
附表13 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
附表14 行業標準復審繼續有效標準匯總表
附表15 行業標準復審修訂標準匯總表
附表16 行業標準復審廢止標準匯總表
附表17 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示例)
附件2:申報項目的情況說明
附件3:報批項目的情況說明















